(修订稿)
序 言
博尔塔拉职业技术学院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于2017年5月10日成立,是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唯一一所集全日制学历教育、成人继续教育、职业培训、技能鉴定为一体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实现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博尔塔拉职业技术学院(中文简称为“博职院”,英文名称为“Bortala Polytechnic”)。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南城区赛里木湖西路。学校现有博乐主校区、博乐边合区智能制造产业学院、赛里木湖旅游学院等校区,经举办者批准可根据发展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校训是“正德、砺能、求实、创新”。学校徽志以圆为轮廓,采用“博州”的拼音首字母“BZ”为基础,结合展翅翱翔的“飞鸟”,翻开的“书页”,迎着朝阳向前的人,“齿轮”“朝阳”等元素构成。学校网址是http://www.betltc.cn/,“博尔塔拉职业技术学院信息网”。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六条 学校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业务工作归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指导,学校接受举办者及受其委托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第八条 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第九条 举办者核定学校办学规模和学校发展规划,明确学校办学任务。
第十条 举办者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并制定经费拨款标准和使用办法,根据国家标准制定教学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 举办者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物,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主制定实施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依规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按照国家政策,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三)依法自主设置专业和调整专业结构;
(四)根据自身条件,依法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行政管理、社会服务、交流合作等活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学校章程履行各项职能;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自治区教育政策;
(三)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和就业服务;
(四)规范使用办学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使用,提供办学所需的校舍、师资和设备,优化资源配置,保障办学质量和效益;
(六)接受举办者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评估和考核;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四条 学校以培养适应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及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学校专业设置实行动态管理,重点建设旅游服务类、商贸财经类、电子信息类、交通运输类、机电技术类、医疗卫生类和文化教育类等七个专业群,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可以进行调整或增减。
第十六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学校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探索开展专科与本科贯通教育。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规格和要求,按照国家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相关规定和要求,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健全教材、教辅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全面贯彻落实历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推进办学模式、管理模式、育人方式、保障机制改革,切实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
第十九条 学校积极推动科学研究与技术进步,加强科技创新团队培养,强化高水平科研和应用转化基地建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二十条 学校发挥办学优势,主动服务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价体系,不断提高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水平和能力,全面提高学校办学质量。
第四章 学校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按照依法办学、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完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学校党的建设、意识形态、疫情防控、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以及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行政工作实行校长领导,副校长协助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校长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要行政事项。校长办公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确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设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实行教授治学,保障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促进学术发展。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学术委员会由相关学校领导、教务教研部门负责人和学校的专家、教授组成,以专家、教授为主。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从学术的角度审定学校的专业设置、调整、发展规划,为学校的决策提供学术依据。
(二)对学校每年申报的重点(特色)专业材料进行审议,对已立项的重点(特色)专业建设进行指导和年度检查。
(三)对本校教师、科研人员提出的年度或阶段性的科学研究计划方案就可行性和学术价值进行审议,以决定该方案可否列入学校科学研究规划,并给予指导。
(四)对学校内申报的年度或阶段性科学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与价值做出判断,决定成果的等级、层次。作为评定科学研究成果的基层学术组织,负责评定学校的优秀科学研究成果,并提出审核、推荐的意见,向更高级别的学术评议机构申报。
(五)对学校申报的科学研究项目进行审议和申报指导,提高申报项目的质量。
(六)负责制订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并监督指导教师职务聘任。
(七)受理学术争议以及其他学术事宜,完成学术委员会的其它学术职能。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管理、咨询和审议机构。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和教学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教学部)负责人及行业、企业知名专家等组成。
教学指导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的教学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教学部门提出的关于教学工作的规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并提出意见;
(三)审议、指导学校专业设置、教学实训室设置和建设规划;
(四)审议各类教学奖励的评定标准和办法;
(五)审议教学改革各类项目的管理办法,评审各类重大教学项目;
(六)监督、指导全校教学工作,对加强全校教风和学风建设提出意见。
学校还设立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并支持其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对相关部门实行目标责任考核等方式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校企合作理事会,由学校、行业、企业、社区等单位自愿组成,是学校为加强与行业、企业间合作而组建的联合性的、行业性的、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组织,按照理事会章程开展活动。校企合作理事会主要职责是:
(一)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宣传、扩大学校与合作企业的影响;
(二)协调解决企业与学校双方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教育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促进理事单位与学校在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产学研合作创新、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方面合作项目的实施;
(四)完善学校与行业企业的合作机制,促进学校更好地服务于区域行业企业的发展。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并报自治州党委组织部编制管理办公室核准,设立党政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开展相关管理工作;设立二级学院、教学部实施相关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六条 二级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学院教学、科研和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提供本学院教师及其他人员的调入与调出计划或意见;
(三)按照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提出本学院的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
(四)制定和实施本学院的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条件建设及教学改革计划;
(五)检查并评价本学院教师的教学工作;
(六)负责本学院学生教育与管理;
(七)做好本学院的年度预算,支配学校划拨的经费,管理本学院的资产、科研经费及其他各项资金;
(八)负责本学院教师及职工的工作量酬金的核算和奖金的分配;
(九)负责本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十)经院长授权,聘任本学院教师及工作人员;
(十一)组织本学院与国内外同类专业的教学与科研交流;
(十二)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三十七条 二级学院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负责本学院教职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路线、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本学院的执行,参与讨论决定本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学院院长行使职权并对本学院工作履行监督职能。
第三十八条 二级学院院长是本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学院(学部、二级学院)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四十条 二级学院下设教研室,不定机构规格,主要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根据学校实际和管理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各部门编制,并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各类教职工的高、中、初级岗位。
第四十二条 教师由具有优良品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具有良好教育教学能力并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担任。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全体教职工实行聘用制。定期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忠诚教育事业,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学校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教师是学校的主要依靠力量,学校尊重和落实教师主体地位,尊重教师的创造性活动,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照《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加强师德教育、宣传和考核。教师应自觉提高思想道德修养、遵守职业道德,做到为人师表。
第四十八条 建立健全学校党委、院(部)党组织、教师党支部三级联动的教师工作机制,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十九 学校注重“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培训,通过引进、培训、企业实践等多种途径建设具有“双师结构”的优秀教师团队。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奖励。
学校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到位的教职工,依照学校人事管理相关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建立教师权益申诉处理委员会,就教师因职责权利、职务评聘、年度考核、待遇及奖惩等,与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及时进行调处,做出申诉结论或调解意见。
学校教师权益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成员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认可。一般由分管纪检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
第六章 学 生
第五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之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合理使用学校公共教育学习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学分制相关规定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在综合素质评价中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及有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助学贷款、助学金或资助;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
(七)依法依规参加社会服务,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学校,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及各项校园文化活动,在教师的指导下积极参加校外实训实习活动及其他社会实践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按期缴纳学费、教材费、住宿费等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获得助学贷款或助学金的学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七)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课外科技、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
学校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校在学生中成立共青团、学生会和学生社团联合会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保护学生权利的体制和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纪检工作的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施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推行1+X证书制度,全面提高学生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为学生参加各类科技活动、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技能大赛等提供多种平台和资源支持,努力提高学生动手能力和综合素质;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开设就业指导课程,推荐就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
第七章 校 友
第六十条 校友是指在博尔塔拉职业技术学院(含博州卫生学校、博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博州师范学校、精河县职业中专和博州技工学校)学习过的学生,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及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
第六十一条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对学校建设做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密切联系社会、行业和企业,积极主动开展面向产业链的合作办学和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及职业岗位培训等社会服务,促进协同创新。
第六十四条 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六十五条 学校新增两个派驻机构,分别是派出所和社区服务工作站。
第九章 经费、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为辅。
(一)学费收入。学校按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办法向学生收取学费和学杂费。
(二)教育经费拨款。国家、自治区、自治州财政下拨的教育经费。
(三)专项经费。国家或有关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经费。
(四)经营收入。学校在教学、科研、培训和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取得的收入。
(五)其它收入。指上述之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六十七条 学校资产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具体包括固定资产(含房产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其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和暂付款、借出款、存贷等)、无形资产(含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信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对外投资(指学校用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和其他资产(含文物和陈列品、图书等)等。
第六十八条 学校各类资产应当产权明晰、责权明确、性质清楚。坚持做到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产、捐赠的资产、学校办学积累的资产、非国有资产、合作办学的资产、集体或个人资产等各种资产的性质和产权明晰准确。
第六十九条 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有关法规、政策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财务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严格财经纪律。
第七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财务部门要定期向校长做出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七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二条 学校主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按要求向有关部门及经校长批准的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七十三条 学校要通过合法渠道多方筹措教育经费,扩大办学资源,改善办学条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七十四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开源节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根据章程有关条款制定相应的计划、办法和细则。凡学校制定的其它各项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学校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者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修改章程应由院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要求并说明修改。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学校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学校党委会审定,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教育厅核准之日起生效。